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預售行為,維護商品房買賣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上開發建設并向社會公開出售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尚未竣工的房屋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市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并指導全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h區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預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預售許可
第四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五條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按申請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的證明;
提供后續資金來源保障方案、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商品房預售方案(需說明商品房位置、竣工交付日期、裝修標準、前期物業服務、銷售方式、優惠措施、經營性或非經營性配套設施及其產權歸屬等內容);
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企業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和施工總平面圖。
第六條 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預售申請應在10日內審核辦結,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人員現場考核,做好影像和記錄,存檔備查。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應與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金融機構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
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八條 各縣區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要健全網上簽約平臺,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實行網上簽約。
第九條 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應當通過網絡、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開預售信息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應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必須使用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需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的,補充協議(合同)文本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場所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業主臨時公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設置抵押權的基本情況以及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和賬號。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預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十三條 已批準預售的房地產項目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確需變更應取得所有買受人書面同意并報相關部門依法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住宅商品房應當按套銷售,不得分割銷售;商業用房、寫字樓、以及依法可售的地下室停車位等,應按幢、層、套、間、位具有明確范圍界限的單位進行銷售。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營銷資格的代理機構銷售。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撤銷預售許可證。
隱瞞有關情況;
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
第四章 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市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并指導全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各縣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第十八條 開設監管賬戶的金融機構必須具備資金監管能力,不具備相應監管能力的金融機構不得開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第十九條 已批商品房預售項目的預售資金必須全額存入監管賬戶,實行專戶管理、??顚S?,監管資金由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用于本項目工程建設。房屋初始登記完成后解除預售資金監管。
預售資金包括批準預售后的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首付款及貸款、公積金首付款及貸款、以及土地和項目抵押貸款等全部銷售收入。
第二十條 一個商品房預售項目原則上只能設立一個監管賬戶。一個商品房預售項目指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中指定預售的所有房屋。如因按揭貸款等原因確需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賬戶的,須經當地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載明監管賬戶信息,協助買受人將房款存入監管賬戶。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必須提供監管銀行繳款證明。
第二十二條 預售資金的使用必須按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內容及范圍支取,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余額不得低于監管資金撥付總額的5%。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使用預售資金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符合預售資金使用條件的,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撥付的意見。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預售資金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將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的,規劃建設行政和住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暫停監管資金撥付,逾期不改的,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應關閉該項目網上簽約系統。
第二十七條 監管金融機構不按《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監管資金的,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監管金融機構的合作關系并按照協議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規劃建設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將給予責任追究和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建設和住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